【案例专长】
婚姻家庭纠纷、抚养费追索与变更
【法院】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代理方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理,主张按原标准支付抚养费
【案情经过】
徐X与邓某于2019年协议离婚,约定两名子女由邓某抚养,徐X每月支付1万元抚养费(含教育、医疗等)。2019年3月至2021年8月,徐X支付30.8万元后,自2021年9月起停止支付。邓某代理儿子徐XX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徐X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2.7万元,并按每月5000元标准支付后续抚养费。
一审期间,徐X曾另案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在庭审中自认与朋友合作经营多家网店,年收入一两百万元且比较稳定,并于2022年贷款102万元购置叠墅一套。后徐X撤回变更抚养权起诉。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徐X具备支付能力,判决其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2.6万元,并按每月5000元标准支付至徐XX成年。
徐X不服上诉,主张统计局数据显示孩子每月消费一千元足够,且疫情后经济困难,要求将抚养费降至每月2000元,甚至提出以私人物品冲抵。叶芳芳律师作为被上诉人代理人,坚决主张徐X收入未受疫情影响,完全有能力支付每月5000元抚养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如有变故,抚养费另行协商”条款应如何认定与适用;二是上诉人徐X主张的“经济困难”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是否达到法定调整抚养费的标准。
叶芳芳律师指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离婚协议中的“变故”不能成为支付方随意降低抚养费的挡箭牌。徐X在另案中为争夺抚养权而自认的高收入事实,以及其购置大额房产的行为,与其在本案中主张的“经济困难”形成鲜明矛盾。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调整抚养费需以支付方客观经济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为前提,徐X未能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证明其收入锐减,其主张纯属逃避抚养义务的托词。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关于徐X提出收入水平下降、要求变更抚养费为每月2000元的上诉意见,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主张,且一审根据查明的事实(包括其另案自认的高收入及购房事实)认定其不具备调整条件,并无不当。徐X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最终,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X需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2.6万元,并自2023年11月起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至徐XX年满十八周岁。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徐X负担。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
本案适用于以下情形的客户联系律师:1. 离婚后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长期拖欠、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需要强制追索的;2. 支付方收入丰厚,却以“经济下行”、“投资失败”或“负债”为借口,恶意起诉要求大幅降低抚养费标准的;3. 直接抚养方在面临对方以“变更抚养权”或“中止探望权”为要挟,企图逼迫降低抚养费标准时,需要专业律师制定应对策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