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电线电缆经营部,委托何某某律师、程再萍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茶某某。 被告因工程需要向原告采购电线电缆等货品,双方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经结算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付部分货款,后续又新增部分购货,被告累计拖欠货款 188264 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全部货款及按年利率 24% 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本案缺席开庭审理。程再萍律师接受原告委托,收集欠条、供货相关凭证等全套证据,完成证据整理与举证,厘清欠款构成、供货事实,向法庭完整陈述案件事实,主张货款本金及逾期付款损失,依法维护原告的债权权益。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应当履行货款支付义务。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标准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LPR 加计 30% 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被告经公告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第十八条。
判决内容
- 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88264 元;
- 被告按法院调整后的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各笔欠款对应的逾期付款损失;
-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若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