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引发民事索赔,惠州韩宁律师代理被告,法院驳回30万余元赔偿请求
一、案件简介
本案案号:(20XX)粤X民初X号合同纠纷,被告惠州XX公司委托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韩宁律师作为一审诉讼代理人。
20XX年X月X日,原告梧州市XX公司与被告惠州XX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向被告采购0号车用柴油。后续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支付对应货款。后经税务稽查,该份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梧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原告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附加税并加收滞纳金,合计30万余元,原告已经全额补缴。
原告遂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因被告虚开发票行为造成自身税款补缴损失,诉请判令被告赔偿损失30万余元及资金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抗辩:案涉业务实际交易发生于原告与案外人XX公司之间,被告只是代开发票、每吨收取少量服务费,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案涉购销合同属于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原告对于交易模式、发票异常主观存在过错,税务补缴后果应当自行承担;即便合同有效,被告仅收取少量服务费,也无法预见该巨额损失。
二、律师代理经过
代理律师韩宁接受被告委托,调取税务稽查处罚文书、刑事关联材料,梳理完整业务链条。庭审中重点:1、厘清真实交易主体,主张案涉购销合同属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合同应属无效;2、结合税务文书,举证原告对交易模式、发票异常应当知情,税务处理是归责于原告自身的行政责任;3、从可预见性规则角度,抗辩被告仅收取每吨10元服务费,不应当承担30余万元的全部税款损失;4、指出原告收到税务通知后,未按期补开换开发票、未提起行政复议,由此扩大的损失由原告自担。
三、判决结果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认定案涉《购销合同》系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无效;
驳回原告梧州市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XX元,全部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要点:合同约定的货物单价、数量,和实际入库、发票记载内容不一致;推定原告知悉交易及发票异常情况;收到税务文书后原告未限期补开换开发票、也未提起行政复议,补缴税款、滞纳金属于原告自身违法行为带来的行政责任,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四、律师价值
事实拆解:梳理税务处罚、业务往来证据,还原代开发票业务真实链条,论证案涉购销合同属于通谋虚伪行为,合同无效。
责任抗辩:论证原告主观存在过错,税务追缴属于原告自身行政责任,阻断原告向被告转嫁三十余万税款损失的诉求。
诉讼成果:实现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无需承担30万余元赔偿及利息,避免企业重大经济损失。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商事合同、税务关联纠纷,可第一时间联系惠州韩宁律师:
1、商事交易中涉及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交易相对方起诉要求赔偿补缴税款、滞纳金损失;
2、合同签订文本和实际业务不一致,存在通谋虚伪、名实不符交易,需要主张合同无效进行抗辩;
3、对方将自身税务行政责任,通过民事诉讼转嫁给企业,需要组织证据抗辩止损;
4、案件关联税务稽查、行政处罚、刑事文书,需要将行政、刑事证据用于民事诉讼抗辩;
5、合同违约损失争议,需要运用可预见性规则,抗辩过高赔偿金额;
6、企业面临大额索赔,需要全盘梳理业务证据,一审代理争取驳回原告诉请。
惠州韩宁律师擅长处理商事合同与税务交叉纠纷,熟悉税务稽查文书在民事诉讼当中的运用,可提供证据梳理、案情研判、一审庭审代理服务。针对发票问题引发的巨额索赔案件,从合同效力、过错责任、损失可预见性多角度组织抗辩,帮助企业规避、减少不必要的赔偿风险,维护企业财产权益。
六、总结
本案是典型发票引发的商事赔偿纠纷,原告因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合计30余万元,起诉要求合同名义上的卖方全额赔偿。韩宁律师代理被告,通过梳理税务处罚等全套证据,还原业务真实背景,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案涉购销合同无效,全部驳回原告赔偿诉求,为企业避免三十余万元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