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纠纷补偿协议约定异地管辖无效?惠州韩宁律师代理管辖权异议,成功改变案件审理法院
一、案件简介
本案案号:(2025)粤XX民初X号之二合同纠纷,被告CX委托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韩宁律师作为本案诉讼代理人。
案件基础事实源于山地使用权转让,2008年原告AX与被告CX签订《退股协议书》,实质为山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该协议后续被博罗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无效。后原告AX、被告CX、保证人B某三方签订《补偿协议书》,约定CX向AX支付补偿款合计400万元,B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还约定产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因CX未足额履行补偿款支付义务,AX向协议约定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CX支付补偿款300万元、逾期利息、律师费XX万元,同时要求B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韩宁律师接受被告CX委托,在答辩期内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主张本案本质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相关不动产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案件不能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由广州天河法院管辖,应当移送山地所在地的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律师代理经过
韩宁律师接受被告CX委托后,梳理全案前后多份协议以及前案生效判决书,厘清本案《补偿协议书》来源于农村山地使用权转让的基础法律关系。抓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这一关键点,提出管辖异议:当事人协议管辖条款不能违反民事诉讼专属管辖规定,案涉山地位于博罗县,应当由土地所在地博罗县法院专属管辖,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博罗县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管辖异议申请书,结合法条、前案裁判文书展开说理。
三、判决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民事裁定书:本案纠纷根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当事人在《补偿协议书》中约定的原告所在地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归于无效,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裁定可在十日内提起上诉。
四、律师价值
法律识别:穿透《补偿协议书》表象,识别底层基础法律关系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动产纠纷,精准运用专属管辖规则。
程序抗辩:成功提起管辖权异议,否定协议管辖条款效力,将案件移送至土地所在地博罗县法院,改变审理法院,为后续实体审理争取地域程序优势。
风险前置:在实体开庭之前,通过程序异议实现案件管辖调整,提前维护当事人程序权利,为后续实体抗辩做好铺垫。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合同、土地相关纠纷情形,可第一时间联系惠州韩宁律师:
1、涉及农村山地、土地承包流转、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合同约定异地法院管辖,担心约定管辖损害自身权益;
2、案件被原告选择异地法院起诉,案件基础属于不动产类纠纷,需要提起管辖权异议,争取移送至财产所在地法院审理;
3、后续签订补偿、结算协议,但基础法律关系为土地、建设工程等专属管辖案件,协议约定管辖可能无效,需要法律风险研判;
4、因先前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续签署补偿协议产生新纠纷,对案件管辖法院存在重大争议;
5、面临大额标的诉讼(几百万补偿款),希望通过程序途径争取更便利己方的审理法院;
6、已经收到异地法院传票,需要律师代理处理管辖权异议、上诉等程序类案件。
惠州韩宁律师深耕土地类合同、商事合同纠纷,擅长处理管辖权异议等程序抗辩,可开展案件管辖风险研判、管辖权异议文书起草、异议听证代理、管辖裁定上诉代理等法律服务。能够穿透后续补偿协议、结算协议,识别底层基础法律关系,充分利用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维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为后续实体案件处理争取有利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