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车相撞肇事车未买交强险|惠州韩宁律师代理受害方,成功阻止侵权方转嫁赔偿责任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为(2026)粤X民终X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事故受害人AX委托惠州韩宁律师代理本案一、二审阶段。20XX年X月X日,BX驾驶登记在C某名下、未投保交强险的粤XX小轿车,与D某驾驶搭载AX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AX摔倒后碰撞E某停放的粤XXX小轿车,事故造成年仅15周岁的AX受伤、三车受损。交警认定BX承担主要责任,D某次要责任,AX、E某无责。经鉴定,AX因本次事故造成右侧额叶脑挫裂伤后遗脑软化灶,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AX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后续在惠东XX医院康复住院,肇事车辆粤XX没有投保交强险,E某车辆由XX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无责)。一审惠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XX)粤X民初X号判决,判令BX、C某共同赔偿15万余元,XX保险公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赔付1万余元。上诉人B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核心两点:一是主张受害人后期在惠东XX医院全部住院属于不合理治疗,要求全额扣减该段医疗费、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二是曲解交通事故司法解释,主张应当由无责车辆保险公司在无责限额19900元优先全额赔付,将未投保交强险车辆的法定赔偿责任转嫁给无责保险公司,要求改判BX、C某仅共同赔偿14万余元。
二、律师代理经过
惠州韩宁律师接受受害方AX委托参与二审诉讼,围绕两大上诉焦点提交答辩意见:第一,针对上诉人主张全部后期住院不合理的抗辩,结合颅脑损伤医学特点,指出脑挫裂伤属于器质性颅脑损伤,恢复期长、症状隐匿,不能仅凭患者自诉无不适就认定无需治疗;同时说明一审法院已经依据病程记录,对家属拒绝出院扩大产生的31天床位、护理费用予以扣减,上诉人要求全部剔除该阶段损失无事实与医学证据。第二,针对交强险赔付法律适用争议,厘清多车事故、部分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裁判规则,明确车辆所有人C某作为交强险投保义务人,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侵权人与投保义务人应当共同在交强险限额承担法定赔偿,不能将未投保交强险的违法后果转嫁无责保险公司,一审按有责、无责交强险限额比例划分赔付责任法律适用正确。另外指出上诉人单方核算赔偿金额脱离病历、鉴定意见,事故责任划分经复核维持,上诉人无证据推翻责任认定,请求二审驳回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三、判决结果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确认一审查明事实属实,采纳韩宁律师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已对受害人不合理扩大的住院费用予以扣减,上诉人要求全额扣减康复治疗相关损失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未投保交强险车辆的侵权人、投保义务人交强险限额内共同赔偿属于法定责任,不因为存在其他投保交强险无责车辆而免除。
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X元由上诉人BX负担。即BX、C某需共同向AX赔偿15万余元,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赔付1万余元。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情形,可第一时间联系惠州韩宁律师:
1、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颅脑损伤等伤情,侵权方抗辩后续康复住院不合理,要求扣减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等赔偿项目;
2、多车相撞交通事故,其中一方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侵权人试图把未投保交强险责任转嫁给其他有责/无责车辆保险公司;
3、交通事故造成未成年人伤残,涉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车辆财产损失多项赔偿,各方对损失金额争议大;
4、肇事司机与车辆登记所有人不是同一人,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责任分担产生纠纷;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后,对方申请复核,后续诉讼中对方又试图推翻事故责任划分;
6、一审拿到赔偿判决,肇事方提起二审上诉,试图降低赔偿数额,需要二审代理应诉,巩固胜诉成果。
惠州韩宁律师处理多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擅长处理颅脑损伤、多车碰撞、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等疑难交通事故案件,可提供事故证据梳理、损失项目核算、责任抗辩、一审诉讼代理、二审应诉维权服务,针对侵权方扣减损失、转嫁赔偿责任的抗辩组织有力抗辩,全力维护交通事故受害方人身、财产赔偿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