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X诉杭州某健身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健身房搬迁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郑伟海律师助消费者全额退费
审理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XX
案号: (20xx)浙xxxx民初xxxx号
原告: 曹X
被告: 杭州某健身有限公司
被告代理人: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导律师: 郑伟海(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曹X因工作地点位于杭州某写字楼,其隔壁楼二层开设有一家“某健身工厂”健身房,地理位置极为便利,便于工作日午休期间健身。2022年9月,曹X在该健身房购买了36节私教课,当日通过支付宝全款支付课程费用8424元。此后,曹X一般于工作日周二、周四午休期间前往上课,共计消费5次课。
2022年12月中旬,新冠疫情暴发,曹X感染新冠,身体康复后暂缓上课。2023年1月31日,健身房员工(曹X的私教教练)通过微信通知曹X:健身房将于月底搬迁至距离曹X工作地近2公里的新址。曹X当即表示不满,认为新址距离过远,将严重影响其利用午休时间健身的计划。
随后,曹X多次与健身房店长、教练及负责人沟通退费事宜,历时近三个月,先后经历店长建议“转课”、新负责人以“排队退费”“分期每月1000元分八个月退还”等方式推诿拖延,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曹X也曾通过12315平台投诉,但调解失败,调解机构告知可以诉讼方式维权。
办案经过:
曹X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找到郑伟海律师寻求帮助。郑伟海律师认真听取案情后,敏锐地捕捉到本案的核心争点——健身房搬迁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尽管新址距离原址仅约2公里、车程约6分钟,表面上看影响不大,但郑伟海律师从消费者缔约目的出发,深入论证了“特定的地理位置”在本案中属于消费者决定购买服务的“必要因素”。
郑伟海律师为曹X代写了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在起诉状中重点构建了两条论证主线:一是违约认定——曹X选择该健身房的核心原因在于地理位置便利,特定的上课地点系其决意缔约的必要因素,健身房单方变更服务场所且未经同意,构成违约;二是合同目的落空——搬迁后健身便利性显著丧失,导致曹X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有权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同时,郑伟海律师指导曹X系统整理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12315投诉记录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的举证体系,满足立案要求。
案件结果: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订立的私教合同合法有效。特定的私教课上课地点系作为服务接受方的原告决意缔约的必要因素,被告经营场所搬迁至原定地点2公里左右的距离且未经原告同意或追认,构成违约。鉴于本案受理时案涉私教合同已经到期,合同已无解除必要,但原告根据实际消费课时数诉请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7254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因双方对场地变更情形下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责任未作明确约定,原告诉请违约金缺乏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杭州某健身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曹X预付款7254元;案件受理费5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12.5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为小额诉讼程序终审判决。
郑伟海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
郑伟海律师以精准的法律论证能力,从“特定服务地点系消费者缔约必要因素”这一独特视角切入,成功将仅约2公里的搬迁行为定性为根本违约。法院判决书直接采纳了起诉状中的核心主张,未作实质修改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退费诉求。本案为预付式消费维权提供了有力的实务参考,证明了在律师专业指导下,“看似影响不大的变更”同样可以被认定为违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护。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