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检察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案号: 乐检刑不诉〔20xx〕xx号
被不起诉人: 张X(化名)
辩护人: 郑伟海,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X在乐清市某镇等地,先后四次盗窃他人快递:2024年11月13日,窃取被害人快递一个,内有某堂六味地黄丸3盒;2024年11月15日,窃取被害人侯X快递一个,内有某牌切割片1盒;2024年12月1日,窃取被害人快递一个,内有某牌护肤品3支(价值219元);2024年12月19日,窃取被害人快递一个,内有护目镜一副。上述护目镜、切割片及部分护肤品在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
2024年12月23日,张X被抓获到案,在其暂住处发现切割片、护目镜、部分某牌护肤品等涉案物品。同日被刑事拘留,2025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2月28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的核心争议难点在于:张X实施了四次盗窃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情形,已构成盗窃罪。如何将“已构罪”的案件转化为“不起诉”,是本案辩护的核心挑战。
办案经过:
郑伟海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分析了案件事实和证据,制定了以“犯罪情节轻微+多重从宽情节”为核心的不起诉辩护策略。
一是逐一联系受害人取得谅解——前置化辩护策略。 郑伟海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主动联系各被害人,逐一就盗窃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逐一取得书面谅解。护目镜、切割片及部分某牌护肤品等物品已返还被害人。这一“前置化”辩护举措,有效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为取保候审和不起诉奠定了关键的事实基础。
二是全面梳理从宽情节,构建不起诉论证体系。 郑伟海律师全面梳理了张X的从宽情节:张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盗窃物品价值不大,大部分物品已返还,且已赔偿各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三是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郑伟海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张X虽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赔偿谅解等多重法定从宽情节,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对张X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张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系初犯,且就民事部分已与各被害人调解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张X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X不起诉。
张X无犯罪记录,不受刑事追诉。
郑伟海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
在“多次盗窃”已构成犯罪的不利局面下,郑伟海律师通过主动联系各被害人逐一赔偿取得谅解的“前置化”辩护策略,将看似必然入罪的案件转化为不起诉结果。通过“赔偿谅解+认罪认罚+坦白+初犯”的组合辩护,成功推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无犯罪记录”的最佳辩护效果,避免了刑事处罚对当事人晚年生活的深远影响。本案与郑伟海律师办理的另一起盗窃不起诉案(王某案)共同构成了盗窃类案件“以赔偿谅解争取不起诉”的成熟方法论。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