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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大石桥市闫宏律师代理某物流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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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宏律师
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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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闫宏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变能力。面对保险公司对施救费明细及评估报告金额的严苛抗辩,闫宏律师精准把握证据规则,通过完善施救费发票的证据链条,并有力论证评估机构的资质与程序的合法性,成功打消了法官的疑虑。同时,闫宏律师准确援引《保险法》关于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规定,将评估费纳入理赔范围。其严密的逻辑与扎实的证据组织,有效化解了对方的拒赔策略,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全额胜诉的优异结果。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物流公司为其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分别为26.9万余元和8.5万余元,保险期间为2021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1日。2022年4月20日8时30分,驾驶员隋某甲驾驶该投保车辆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与孙某甲驾驶的汽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交警认定隋某甲负全责。随后,李XX驾驶的汽车在同一地点又与隋某甲驾驶的投保车辆相撞,交警认定李XX负全责。事故导致投保车辆受损,某物流公司支出施救费四千六百余元。诉讼中,经某评估公司评估,车辆损失金额为12.3万余元,某物流公司支出评估费五千元。因理赔未果,某物流公司委托闫宏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车损12.3万余元、评估费五千元及施救费四千六百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施救费的合理性;二是评估报告确定的车损金额是否应予采纳;三是评估费的承担主体。某保险公司辩称,施救费仅有发票无明细,无法核实车辆是否载货及主挂货分摊情况;对评估报告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价格高于服务站价格约20%,仅认可下浮20%后的价格,并要求维修后复勘;此外,主张诉讼费和鉴定费非保险赔偿范围,拒绝承担。同时,某保险公司要求原告提供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营运证等以证明符合理赔条件。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某保险公司应依约履行赔偿义务。针对争议焦点,法院认定:施救费发票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予以采信;鉴定机构及人员具备相应资质且程序合法,某保险公司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故对12.3万余元的评估结论予以确认;评估费系查明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保险人承担。最终,某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物流公司保险理赔款共计13.2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余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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