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施XX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某法院作出的(20XX)某法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王XX委托李剑敏律师作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王XX在上诉中提出:第一,施XX于2017年8月分五次将370万元转给其父亲,并由其父亲存为三年定期存款,存在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明显意图;第二,一审法院以“分割会损害保险价值”为由,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单不予处理,该认定与法律规定不符;第三,一审法院未处理双方离婚时施XX银行卡上结余的夫妻共同财产14万余元。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问题。具体包括:其一,施XX向其父亲转账37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该笔款项是否应纳入本案分割范围;其二,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单在离婚时应当如何依法分割,一审不予处理是否妥当;其三,施XX名下银行卡结余的14万余元是否属于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予以处理。上述焦点直接关系到王XX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能否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
【裁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一、施XX向王XX支付车位、保险费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共计85万元,以了结双方离婚后财产纠纷;二、施XX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万元,余款65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若逾期未付,需按年利率3%向王XX承担违约责任;若第一期款项未按期支付,则第二期应付款项提前到期,王XX可按调解总额85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施XX将上述款项支付至王XX指定的某银行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X)内;四、本和解协议生效后,王XX不再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事项向施XX主张任何权益,自愿放弃相关权利;五、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按一审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万余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9万余元,由王XX负担。法院经审查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出具调解书,该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