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芦XX于2012年通过网络相识并恋爱,先后于2013年、2015年生育长子李XX与次子李XX,后于2016年在某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双方尚能和睦相处,但因工作等原因长期异地生活,夫妻感情逐渐淡漠。2020年4月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芦XX离家出走,对家庭及子女不管不问,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两个婚生子均由李XX单独抚养照顾。此前,芦XX曾于2024年2月以分居长达五年、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现李XX为维护自身及子女合法权益,委托李剑敏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两婚生子由其直接抚养,并要求芦XX每月支付抚养费五千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达到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二是两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金额应如何合理确定。李XX主张双方分居多年且被告未尽抚养义务,感情已彻底破裂;同时基于子女长期随其生活的现状,主张取得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承担较高的抚养费。被告芦XX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XX与被告芦XX虽系恋爱结合,但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四年多,且被告此前曾主动起诉离婚,依法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鉴于两婚生子长期跟随原告李XX生活,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且在法院征询意见时,两名子女均明确表示愿意继续跟随父亲共同生活,故判决两婚生子由李XX直接抚养。关于抚养费金额,法院综合考量婚生子的实际生活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认为原告主张的每月五千元抚养费过高,依法酌情调减为被告芦XX每月给付每名婚生子八百元抚养费,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李XX抚养,芦XX按月支付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