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王XX于2017年11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王XX担任销售代表,月工资标准为三千余元。2022年11月23日,某公司向王XX发出通知,称稽查发现其在2022年4月至7月期间上传的巡店记录中有十家门店照片属于虚假照片,违反《X系统使用守则》,且在2022年6月已签署过同类事件的违纪处罚单,属于屡教不改的严重违纪行为。据此,某公司单方解除与王XX的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王XX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1万余元。某公司不服诉至某法院,主张相关规章制度已公示,可作为解除依据,请求判令无需支付该赔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即王XX是否构成严重违纪,以及据以处罚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某公司主张王XX上传虚假照片违反公司制度,且某客户因此扣除服务费造成严重后果。王XX则辩称,拍摄照片系因门店改造等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且《员工手册》严重违纪条款中无此项,《X系统使用守则》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不能作为处罚依据,某公司系违法解除。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照片不一致问题,王XX已提交材料说明系门店整改所致,某公司单方认定虚假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退一步讲,即便认定照片虚假,根据《X系统使用守则》规定,一般违纪需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再犯才能立即解除。某公司未给予警告而径行解除,违背了其自身制定的制度。综上,法院认定某公司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因王XX未起诉,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王XX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1万余元。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