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12月,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甲签订《购销合同》,建立纸板买卖关系。后因单价变化,双方于2025年5月更新合同,约定月结30天,逾期按日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并约定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由需方承担。同日,林X、张XX、张XX、蔡X出具《担保函》。同年7月,某公司乙、张XX、张XX亦出具《担保函》,均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履约期间,双方多次对账,截至2025年10月,确认某公司甲累计欠款205万余元。经多次催讨未果,原告某公司委托李剑敏律师等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支付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并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1. 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及欠款抵扣问题。被告某公司甲辩称原告未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且主张抵扣原告欠付的16.5万余元原纸材料款。
2. 公司担保效力问题。被告某公司乙辩称,法定代表人张XX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担保,属越权代表,原告未尽审查义务,担保无效。
3. 违约金标准及担保责任承担。被告主张约定的日千分之一违约金过高,且认为担保无实质必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具发票并非买卖合同主要义务,不能对抗支付货款的主要义务,且原告开票金额已超被告已付金额,故付款条件已成就;双方其他未了结款项不宜在本案抵扣。关于担保效力,张XX系持有某公司乙7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其签字同意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担保有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公司甲向原告某公司支付货款205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支付律师费八千余元;被告某公司乙及张XX、林X、张XX、张XX、蔡X、张XX对共计214万余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万余元及保全费五千元由各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