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夏X与被告柯X签订《协议书》,约定夏X承包某工程劳务作业,暂估项目款700万元,夏X需支付履约保证金10万元。夏X依约支付10万元保证金并进场施工部分管网工程,产生费用五千余元。后因项目无法动工,双方协商退场。随后双方另行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书,约定夏X承包下沉式道路U型槽等劳务,项目款45万元。夏X完工退场后,双方结算工程量合计45万余元,但柯X始终未退还10万元保证金。夏X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柯X退还保证金并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案涉协议效力及保证金退还义务;二是被告柯X抗辩保证金已退还给案外人位某,是否产生退还效力。柯X辩称夏X与位某系合伙关系,且其已通过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等形式将保证金退还给位某,故无需再向夏X退还。夏X则主张双方结算并未包含该保证金,且未授权位某代收。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夏X作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案涉两份协议依法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柯X收取10万元保证金无合法依据,负有全额返还义务。关于柯X的抗辩,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夏X与位某存在合伙关系,也无法证明夏X授权位某代收保证金或同意直接向位某支付。柯X自行向案外人付款未经夏X认可,对夏X不产生保证金退还的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柯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X退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柯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