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5月,原告某建设公司中标被告某投资公司的道路工程项目,同年10月双方签订《施工合同》。进场施工后,因林地砍伐滞后及征地补偿遗留问题,工程推进缓慢。2020年6月,某投资公司以配合检查为由下发停工函,此后工程长期停滞,复工遥遥无期。某建设公司多次发函要求完善手续、协商解约及索赔,均未获回应。为维护合法权益,某建设公司委托李剑敏律师等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判令某投资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979万余元及违约金、代垫招标代理费20万余元、赔偿停工损失746万余元,并要求其唯一股东某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案涉《施工合同》是否具备解除条件及解除时间;二是讼争已完成工程量的价款数额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三是招标代理费应由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承担;四是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停工各项损失是否成立及具体数额;五是某集团公司作为唯一股东,是否应对某投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某投资公司用地手续不完善导致长期停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解除条件成就,确认合同于2023年3月2日解除。关于工程款,经双方确认及司法鉴定,已完成工程量价款合计1786万余元,扣除已付的889万余元,尚欠896万余元,违约金应按LPR计算。关于招标代理费,因未超出暂列金额,应由某投资公司承担。关于停工损失,因某建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程序提出索赔,不予支持。关于连带责任,两公司财务、人员独立,不存在人格混同,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合同解除;某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款896万余元及逾期违约金;支付招标代理费20万余元及鉴定费1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