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9月7日,原告陈X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陈XX购买某公司开发的位于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号房屋,建筑面积124.5平方米,单价1.5万余元,总价款188万元。合同明确约定,2022年10月30日前买受人具备网签条件,出卖人配合办理相关网签手续。合同签订后,陈XX于2019年9月依约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共计188万元,并于2020年3月顺利收房入住至今。然而,在具备网签条件后,某公司却怠于履行配合办理网上签约的义务。经多次沟通无果,陈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赵孟亮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网签义务,并支付逾期办理网签违约金4.9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被告某公司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网上签约手续;其二,被告某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网上签约的违约金及计算标准。原告代理人赵孟亮律师指出,原告已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被告拒不配合网签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责任。被告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被告怠于履行配合网签手续的义务,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继续履行配合办理网签义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办理网签违约金,因双方在合同中虽对网签进行了约定,但未对逾期办理网签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故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陈XX办理涉案房屋的相关网签手续;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