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黄X通过被告崔X甲购买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房屋一套。2021年12月28日,原告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55.4万余元。购房时,崔X甲向原告承诺支付17.4万余元可返还佣金5万元。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转款定金2万元,11月22日转款共计15.4万余元。崔X甲仅于同年11月23日、12月13日返还佣金1.5万元,下欠佣金3.5万元至今未支付。原告黄X遂委托赵孟亮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退还佣金3.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某公司庭下答辩称,双方不存在佣金返还协议,返佣承诺系原告与崔X甲的私人约定,某公司从未授权,请求驳回对某公司的诉求。二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被告崔X甲是否应当向原告黄X支付剩余佣金3.5万元;二、被告某公司是否应当对上述佣金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针对第一个焦点,崔X甲作出返佣承诺且原告已实际支付购房款,崔X甲仅部分履行返佣义务,构成违约。针对第二个焦点,原告主张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崔X甲的返佣承诺系职务行为或某公司对此予以授权认可,某公司亦予以否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崔X甲欠付原告佣金3.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要求某公司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诉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支付佣金与某公司具有关联性,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保全费未实际发生,亦不予支持。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崔X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X佣金3.5万元;驳回原告黄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六百余元,减半收取三百余元,由崔X甲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