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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刘莹律师代理某铜业公司雇主责任险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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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赤忱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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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刘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保险公司以“未实际赔付”及“主体不适格”为由的拒赔抗辩,刘莹律师精准把握责任保险的法律本质,巧妙运用隐名代理规则,论证了委托人直接索赔的合法性。在二审阶段,刘莹律师指导客户及时补充提交全额支付工伤赔偿款的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彻底击破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补齐了理赔的最后一块拼图。其严密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成功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了155.8万余元理赔款的顺利兑现。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铜业公司与某人力资源公司某分公司签订协议,由该分公司代理某铜业公司为其员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内,某铜业公司的苑X、白X、吴某、杨某乙、徐XX、孙X等6名员工先后发生工伤,经鉴定分别构成不同等级的伤残。事故发生后,某铜业公司积极救治伤者并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及医疗费。因某保险公司未全额履行理赔义务,某铜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共同赔偿雇主责任险理赔金160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某铜业公司理赔金155.8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请。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某铜业公司向6名伤者全额支付了剩余工伤赔偿款。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某铜业公司是否有权直接向某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款。某保险公司上诉主张X铜业公司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且未提供向伤者实际赔付的证据,不具备理赔前提。第二,一审审判程序是否存在违法之处。某保险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在管辖权异议阶段进行了实质审查,且未准许其对部分伤者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的申请,属于程序违法。第三,某人力资源公司是否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及具体理赔范围的确定。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人力资源公司系受某铜业公司委托代理投保,且在诉讼中明确同意某保险公司直接向某铜业公司赔付。更为关键的是,某铜业公司在二审期间已提交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证明其已向6名劳动者全额支付了剩余工伤赔偿款,满足了责任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关于程序问题,管辖权异议已由上级法院处理完毕,且某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鉴定存在法定重新鉴定情形。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保险公司需承担相应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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