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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刘莹律师代理某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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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赤忱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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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刘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高效的诉讼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刘律师全面收集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维修报价单、理赔支付凭证及权益转让书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夯实了代位求偿权的权利基础。其次,在庭审策略上,面对被告无力一次性赔偿的抗辩,刘律师准确界定法律关系,紧扣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清晰阐明交强险赔付后的剩余责任归属,有效驳斥了被告的拖延意图。最终,刘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适用和严密的逻辑论证,促使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请,成功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的高效胜诉。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保险公司与被告吴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由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诉称,案外人石X所有的某AXXXXX号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了车损险。2024年1月27日,被告吴X驾驶某AXXXXX号机动车与石X的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吴X负事故全部责任。石X车辆维修花费2.9万余元,原告依约向石X全额支付了2.7万余元的理赔款,并取得代位求偿权。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吴X偿还垫付的修车款2.7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吴X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确认修车花费2.9万余元,其交强险已赔偿两千元,剩余2.7万余元尚未支付。吴X表示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目前无力一次性支付,希望能达成分期赔偿协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某保险公司是否依法取得对被告吴X的代位求偿权及追偿金额如何认定;二、被告吴X应否承担剩余的保险理赔款及承担方式。原告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告已按约理赔,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被告吴X作为全责方,且仅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赔付后承担剩余损失。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仅因经济困难请求分期支付。法院需依法审查原告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及被告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石X车辆损失2.9万余元的事实,有维修报价单、发票等证据佐证。原告某保险公司已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石X支付理赔款,依法有权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追偿。因被告吴X负事故全责,且其交强险已在财产损失分项内赔偿两千元,故剩余理赔款2.7万余元应由被告吴X承担。综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吴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7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两百余元由被告吴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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