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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新刘莹律师代理某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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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赤忱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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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刘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被告关于“未接单不属于职务行为”及“非机动车不赔机动车”的复杂抗辩,刘莹律师精准把握“预备性工作”的法律认定标准,通过组织外卖平台标识、上班路线报备等关键证据,成功说服法院认定骑手的职务行为。同时,她巧妙推动侵权责任与保险合同关系合并审理,有效打破程序壁垒,最终为客户成功追回全额垫付款,实现了客户利益最大化。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外卖平台骑手隋X甲在上班途中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与马XX驾驶的某AXXXXX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隋X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马XX向其投保车损险的某保险公司XX新支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XX新支公司全额赔付七千余元维修费后,马XX签署索赔权转让书,将追偿权转让给该支公司。某保险公司XX新支公司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刘莹律师作为代理人,起诉隋X甲、其雇主某商贸公司以及承保雇主责任险的某保险公司上海XX,要求各被告承担垫付的修车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三:其一,隋X甲事发时处于上班途中且未实际接单,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某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其二,某保险公司上海XX是否应在雇主责任险附加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其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非机动车一方是否应当赔偿机动车车损。某保险公司上海XX辩称,隋X甲未接单不属于职务行为,且雇主责任险附加三者险与机动车三者险不同,非机动车方也不具有赔偿机动车车损的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隋X甲驾驶带有某外卖平台标识的电动车前往某超市接单,从外观上足以让公众判断其骑手身份,属于从事业务工作的预备性阶段,应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属于雇主责任范畴。同时,为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当事人诉累,法院决定将侵权责任与保险合同关系合并审理。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上海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某保险公司XX新支公司七千余元修车款,案件受理费二十余元由某保险公司上海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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