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AXXXXX号车辆在原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2023年10月19日,贾X超速驾驶某BX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因未让右侧来车先行,与康X超速驾驶的某AXXXXX号小型客车相撞,随后贾X驾驶的货车又与桥墩相撞侧翻,与吕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吕某及吴某当场死亡及多方车辆损坏。经某交警大队认定,贾X负事故主要责任,康X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某AXXXXX号车辆损失经某评估公司鉴定为9.4万元。原告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康X全额预付了9.4万元车辆损失费,康X出具索赔权转让书,将追偿权转让给原告。原告遂起诉贾X、某联合保险公司、某物流公司及某大地保险公司,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已垫付的修车款6.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及损失金额的确认。首先,贾X辩称其受雇于王某从事货物运输,并非适格赔偿主体,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付,且对原告未经同意单方定损的9.4万元不予认可。其次,某联合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其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特种车责任险,但因本起事故已造成两名死者死亡,相关继承人提起的诉讼标的达190余万元,保险限额已满,诉讼费属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最后,某物流公司辩称,肇事车辆挂靠在该公司名下,且在某联合保险公司和某大地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高额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理赔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保险公司已按约履行理赔义务,依法取得对侵权人的代位求偿权。肇事车辆在某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大地保险公司投保货运责任险。因本起事故致两人死亡,某联合保险公司的商业险赔偿金额已不足,故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两千元的部分,应由某大地保险公司在责任险限额内按照贾X70%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即6.4万余元。因原告主张的理赔款未超出保险理赔限额,贾X与某物流公司无需承担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两千元;某大地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6.4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七百余元由贾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