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2月15日16时许,被告武X甲驾驶某JYYYYY号小型轿车,在某市某区某街与某路交汇处,与刘某乙驾驶的某JZZZZZ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经某交警大队认定,武X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某JZZZZZ号车辆在原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被保险人为康X。事故发生后,该车被送往某汽车专营店维修,产生维修费用1.9万余元。原告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康X支付了车辆维修费1.5万余元及施救费三百元,合计1.5万余元。康X向原告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将已获赔偿部分的追偿权转让给原告。因武X甲未予赔偿,原告某保险公司遂委托刘莹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武X甲给付垫付的修车款及施救费合计1.5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庭审中,被告武X甲对发生交通事故及自身负全责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事故并未造成车辆很大损伤,认为原告主张的给付金额过高。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某保险公司是否依法取得对被告武X甲的代位求偿权;二、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用及施救费用是否合理、有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某JZZZZZ号车辆损失保险的承保方,在对被保险人进行理赔后,依规有权向责任人进行追偿。关于被告辩称维修费用过高的问题,法院结合被告提供的现场照片及车辆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单、发票等证据,足以认定原告主张索赔的维修费用合情合理,予以确认。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等规定,判决被告武X甲于判决生效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某保险公司车辆维修费1.5万余元、施救费三百元,共计1.5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九十余元由被告武X甲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