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阜新刘莹律师代理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胜诉

  •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刘莹律师 在线
辽宁赤忱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刘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刘律师精准梳理了交通事故认定、保险理赔、残值拍卖等繁杂事实,构建了严密的代位求偿权证据链。她不仅准确界定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适用,还通过提交评估报告、赔款通知及索赔权转让书等核心证据,清晰证明了理赔金额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刘律师的高效庭审表现与专业策略,确保了原告合法权益的全面实现,最终促成法院全额支持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2月27日10时许,李XX驾驶某BXXXXX号小型客车,沿某线由西向东行驶时,驶入道路左侧,与对向周某丙驾驶的某AXXXXX号小型客车(车上乘坐王XX)相撞,造成周某丙、王XX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某交警大队认定,李XX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丙、王XX无责任。

某AXXXXX号车辆所有人为王X乙,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为11.5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王X乙向某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某保险公司委托某评估公司对案涉车辆损失进行评估,鉴定车损金额为6.2万余元,残值3.7万余元。2024年4月,某保险公司向王X乙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6万余元(扣除李XX驾驶车辆交强险两千元)及施救费八百余元,合计6.1万余元。王X乙签署机动车索赔权转让书,将向被告索赔的权利转让给某保险公司。此外,案涉车辆残值已由某拍卖公司中标并完成过户。因李XX未予赔偿,某保险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XX给付垫付的修车款及施救费合计6.1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保险公司是否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以及李XX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庭审中,被告李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经审查认为,某保险公司提交的商业险电子保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索赔申请书、评估报告、定损协议、施救费发票、赔款通知及机动车索赔权转让书等一系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某保险公司已按约履行了理赔义务,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同时,李XX作为全责方,应当对案涉车辆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由应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遭第三者损坏,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款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某保险公司主张赔偿6.1万余元,提供了鉴定报告、施救费发票、赔款通知书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XX给付原告某保险公司理赔款6.1万余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余元,由被告李XX负担。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刘莹律师
刘莹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刘莹律师?
5.0分热情执业:6年
刘莹律师
12109202****9253 执业认证
  • 辽宁赤忱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 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街道文化路26—20B号楼—3门,刘莹律师电话:18341850801 (微信同号)
刘莹律师是辽宁赤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着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捍卫法律尊严,每一次的委托都会深挖案件细节,细节决定成败。(执...
  • 183-4185-0801
  • 1834185080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