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2月27日10时许,李XX驾驶某BXXXXX号小型客车,沿某线由西向东行驶时,驶入道路左侧,与对向周某丙驾驶的某AXXXXX号小型客车(车上乘坐王XX)相撞,造成周某丙、王XX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某交警大队认定,李XX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丙、王XX无责任。
某AXXXXX号车辆所有人为王X乙,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为11.5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王X乙向某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某保险公司委托某评估公司对案涉车辆损失进行评估,鉴定车损金额为6.2万余元,残值3.7万余元。2024年4月,某保险公司向王X乙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6万余元(扣除李XX驾驶车辆交强险两千元)及施救费八百余元,合计6.1万余元。王X乙签署机动车索赔权转让书,将向被告索赔的权利转让给某保险公司。此外,案涉车辆残值已由某拍卖公司中标并完成过户。因李XX未予赔偿,某保险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XX给付垫付的修车款及施救费合计6.1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保险公司是否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以及李XX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庭审中,被告李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经审查认为,某保险公司提交的商业险电子保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索赔申请书、评估报告、定损协议、施救费发票、赔款通知及机动车索赔权转让书等一系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某保险公司已按约履行了理赔义务,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同时,李XX作为全责方,应当对案涉车辆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由应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遭第三者损坏,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款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某保险公司主张赔偿6.1万余元,提供了鉴定报告、施救费发票、赔款通知书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XX给付原告某保险公司理赔款6.1万余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余元,由被告李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