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医院存在医疗器械供销关系。因某医院拖欠货款,双方于2023年2月16日进行对账,确认某医院尚欠原告货款213万余元,并在《对账函》上盖章确认。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某医院一直未予支付。因某医院现已处于歇业状态,不再实际经营,原告认为某委员会作为某医院的举办单位,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遂原告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医院支付欠款213万余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并请求判令某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对账函》等证据材料,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被告某医院对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数额均予以认可,仅对利息计算提出异议。被告某委员会则提交了相关机构性质证明,主张自身不承担民事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欠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原告主张自对账次日起按LPR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被告某医院对欠款数额无异议,但主张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LPR标准计算。二是被告某委员会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某委员会作为举办单位应担责;某委员会辩称其系政府工作部门,与某医院仅为行政业务关系,某医院系独立事业法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连带责任,焦点在于事业单位法人的举办单位在法人歇业状态下,是否需对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涉及对法人独立财产制及举办单位责任的准确界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某医院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某医院拖欠213万余元货款事实清楚,应承担清偿责任。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日期及利息给付时间,法院确认自起诉之日(2024年1月2日)起,以LPR为基础加计4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关于某委员会的连带责任,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213万余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万余元由某医院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