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王X甲经人介绍至某公司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接受公司指派任务并通过公司软件打卡。后王X甲在工作乘车途中受伤,遂向某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9万元、经济赔偿金四千余元,以及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15.5万余元。某仲裁院裁决不予支持。王X甲不服,委托刘莹律师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某公司辩称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主张王X甲系案外人孟XX雇佣。刘莹律师在庭审中敏锐指出,被告逾期提交的《转包合同》与《情况说明》在时间上存在明显矛盾,且合同缺失必备条款;同时,结合孟XX的朋友圈招聘信息及仲裁送达回证的签字,充分证明孟XX实为公司员工,其招聘及发放工资均属职务行为,被告系为规避劳动关系而提供虚假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主张双方无缔约意思表示,原告系受雇于案外人;而原告方X主张受被告劳动管理,从事被告安排的有报酬劳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考勤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实际接受被告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且提供的劳动系被告业务的组成部分,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要件。关于工伤赔偿等请求,因属行政部门职权范畴,本案不予理涉;关于双倍工资及各项补助费等,因证据不足暂不予处理或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王X甲自2021年10月26日起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