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徐X与被告代X系同村村民。2023年7月14日晚19时30分许,双方因土地道路通行问题发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原告徐X先用石头击打被告代X左胳膊,被告代X随后情绪激动,拿塑料棍击打原告徐X肋骨和肩膀,导致原告受伤。事发后,原告被送往某医院急诊,诊断为身体浅表挫伤、左侧胸背部挫伤及左肩部挫伤,实际住院6天,并产生后续复查及外购药费用。事后,公安机关经调查,对被告代X作出行政拘留十二天并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因双方就民事赔偿事项未能达成一致,原告徐X特委托刘莹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五千余元、误工费七百余元、护理费九百余元、伙食费三百元、交通费一千元、复印费二十元,合计八千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原、被告双方在冲突事件中的过错程度及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比例;二是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及具体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客观事实。被告代X在庭审中辩称,事发时系原告先用石头攻击其头部和腹部,其拿塑料管仅为情急之下的自卫行为,整个过程并未主动殴打原告,因此坚决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等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土地道路纠纷发生口角,原告用石头挑衅击打被告,致使被告情绪激动用塑料棍打伤原告,造成原告多处挫伤的损害后果。对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在此损害后果中,因原告亦存在过错,且自身行为对损害后果有一定激化作用,故原告应自行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承担主要责任。法院依法酌定原告承担40%责任,被告承担60%责任。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法院结合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复印费进行了逐一核定,剔除不合理部分后,认定原告合理损失合计四千余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代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X各项费用共计二千余元(按60%责任比例计算);驳回原告徐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