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郭XX与徐X甲因两家地界事宜发生争吵。徐X甲驾驶电动三轮车轧到郭XX脚面,郭XX遂用喷雾器喷头击打徐X甲头部,徐X甲则用锄头抡打郭XX腰部致其受伤。事发后,郭XX先后在某镇医院和某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开放性腰背部损伤及腰椎间盘突出等,共计住院38天。某公安局对徐X甲作出拘留七日、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郭XX委托刘莹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徐X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责任划分问题,即徐X甲是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郭XX自身是否存在过错;二是赔偿数额的认定,特别是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及期限是否合理。徐X甲辩称同意承担医药费,但认为其他费用不合理,主张护理期和误工期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后的日期计算。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郭XX与徐X甲因琐事撕打,郭XX用喷雾器击打对方头部激化了矛盾,对事件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徐X甲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误工期30日,护理期7日)及相关证据,法院依法核定郭XX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等总计1.3万余元。按照70%的责任比例,法院判决徐X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郭XX各项费用九千余元,驳回郭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