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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刘莹律师代理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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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赤忱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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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刘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保险公司以“鉴定标准不符”及“医保范围限制”为由的拒赔抗辩,刘莹律师精准切入《保险法》关于格式条款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核心规定。通过严密举证质证,成功论证保险公司未履行法定说明义务,致使免责及限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其专业的法律逻辑与清晰的庭审表达,有效化解了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最终促成法院全额支持伤残赔偿金及限额内的医疗费理赔,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风险转嫁的投保初衷。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为某项目施工人员投保,保险期间自2022年8月13日至2023年12月20日。2022年9月27日,第三人张X在施工时从高处跌落摔伤,经诊断为多处骨折,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6万余元。后经某中级法院委托某鉴定中心鉴定,张X构成九级伤残。张X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某公司,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判决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公司认为其已投保团体意外险,旨在转嫁风险,遂委托刘莹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垫付的医疗费5万元及伤残赔偿金1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以鉴定标准不符及医保范围限制为由拒绝理赔。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张X的鉴定报告适用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申请重新鉴定;同时主张医疗费应在医保范围内赔付,且相关条款已向原告明确说明。刘莹律师指出,被告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涉及原告切身利益的鉴定标准、医保范围等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进行了如实告知与明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鉴定标准等重要内容进行了明确说明,故相关约定对原告不具效力。关于医疗费,扣除免赔额后按90%比例赔付,因原告支付金额已超过5万元理赔限额,故按5万元计算,其中六千余元直接给付第三人张X,余款4.3万余元给付原告某公司。关于伤残赔偿金,按九级伤残对应20%的赔付比例,被告应支付1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某公司医疗费理赔款4.3万余元;赔偿第三人张X医疗费理赔款六千余元及伤残赔偿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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