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王XX系被继承人王XX与王XX之子女。王XX于2024年10月病故,某社保部门向其遗属发放抚恤金3.4万余元及丧葬费七千六百余元,该笔款项由被告王XX领取。原告王XX认为,抚恤金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死亡职工遗属的精神抚慰金,属于原、被告共同共有物,依法应平均分割。因王XX拒绝返还原告应得份额1.1万余元,原告遂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XX返还款项,并赔偿其因异地维权产生的交通、住宿及律师费等共计四千三百余元。
被告王XX辩称,王XX生前一直与其共同生活,其于2017年辞职在家全职照顾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原告王XX未履行赡养义务,未支付赡养费且未参加葬礼;被告王XX亦未尽到充分赡养义务。此外,王XX为老人治病及办理丧葬事宜借款垫付了3.7万余元。故抚恤金应优先分配给履行赡养义务较多的子女。被告王XX则辩称,其未领取款项,主张作为亲生子女应平均分割抚恤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抚恤金的性质与分割原则,以及原告主张的维权费用是否成立。
庭审中,法院对双方证据进行了审查。原告提供某医院住院病案证明其曾照顾老人,并提供车票、住宿及律师费发票证明维权支出。被告王XX提供病历、医疗费票据、购物截图及丧葬火化证明等,证实其长期照顾老人并办理丧葬事宜。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恤金系因死者死亡给生前供养的近亲属造成生活困难而给予的慰问金和生活补助费,原、被告作为子女均享有分配权利。关于分割比例,因王XX生前与王XX共同生活,王XX在照顾老人日常生活方面付出的劳动必然多于其他子女,故依法可适当多分。关于原告王XX主张被告赔偿其维权产生的必要费用,因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XX于判决生效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XX抚恤金1万元,给付被告王XX抚恤金1万元,剩余1.4万余元归王XX所有。若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余元,由王XX负担一百三十余元,王XX、王XX各负担九十余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