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佟X所有的某AXXXXX号车辆在原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2025年2月12日17时许,该车停放在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东侧楼下时,被楼上外墙体脱落的水泥石块等砸坏。事发后,佟X向某派出所报警。随后,该车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用四千九百余元。原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向佟X全额赔付了该笔维修费用,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因涉案小区由某物业公司管理,且该公司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险,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方承担原告垫付的修车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是否尽到了对楼房外墙面的维护、排查风险等管理义务,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车主佟X将车辆停放在非规划停车位处,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应如何划分责任比例;第三,某财险公司是否应当在物业管理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物发生脱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物业公司虽提供巡查记录,但未体现事故前对该外墙有过维修记录,且未对危险位置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佟X将车停在非停车区域,且楼体有警示字样,其自身亦有过错。综合双方过错,法院酌定佟X承担30%责任,某物业公司承担70%责任。因某物业公司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法院最终判决:某财险公司支付原告三千二百八十余元;某物业公司支付原告一百七十余元。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某财险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