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王XX在某路与某路路口横过道路时,被吴XX驾驶的某AXXXXX号小型轿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吴XX负主要责任,王XX负次要责任。王XX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七十余天,经某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肇事车辆在张X己名下,由梁XX担任负责人的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3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王XX起诉要求吴XX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1.2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王XX共计21.1万余元,其中伤残赔偿金按13%的系数计算为12.4万余元。某保险公司不服,委托刘莹律师提起上诉,请求将伤残赔偿金系数改判为11%。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多处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及系数是否正确。
某保险公司上诉认为,王XX构成两处十级伤残,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应以最高伤残等级10%为基础,增加一处十级伤残附加指数为1%,故赔偿系数应为11%,一审按13%计算错误。
王XX辩称,两处十级伤残附加指数通常为1%至3%,一审按13%计算未超标。且其因车祸导致职业妨害,未能获赔误工费,一审提高伤残赔偿系数体现了司法温度,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畴。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某高法〔XXXX〕XX号地方标准,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系数为基础,按照所增加伤残的赔偿系数的十分之一叠加。十级伤残附加系数应为1%。王XX关于职业妨害等情形已在其他赔偿项目中予以考量,不宜再作为提高伤残系数的依据。因此,二审法院认定伤残赔偿系数应为11%,支持了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部分判项,变更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王XX的总金额由17万余元降至15.1万余元,其中伤残赔偿金调整为10.5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