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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刘莹律师代理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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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刘莹律师在二审阶段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针对一审法院在多处伤残赔偿系数认定上的自由裁量偏差,深入检索并援引地方高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明确规定。通过严密的法律逻辑,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将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从3%纠正为1%,有效核减了当事人不合理的赔偿诉求。刘莹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庭审辩论能力,成功实现二审改判,切实维护了某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卓越的诉讼策略制定与危机处理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王XX在某路与某路路口横过道路时,被吴XX驾驶的某AXXXXX号小型轿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吴XX负主要责任,王XX负次要责任。王XX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七十余天,经某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肇事车辆在张X己名下,由梁XX担任负责人的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3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王XX起诉要求吴XX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1.2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王XX共计21.1万余元,其中伤残赔偿金按13%的系数计算为12.4万余元。某保险公司不服,委托刘莹律师提起上诉,请求将伤残赔偿金系数改判为11%。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多处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及系数是否正确。

某保险公司上诉认为,王XX构成两处十级伤残,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应以最高伤残等级10%为基础,增加一处十级伤残附加指数为1%,故赔偿系数应为11%,一审按13%计算错误。

王XX辩称,两处十级伤残附加指数通常为1%至3%,一审按13%计算未超标。且其因车祸导致职业妨害,未能获赔误工费,一审提高伤残赔偿系数体现了司法温度,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畴。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某高法〔XXXX〕XX号地方标准,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系数为基础,按照所增加伤残的赔偿系数的十分之一叠加。十级伤残附加系数应为1%。王XX关于职业妨害等情形已在其他赔偿项目中予以考量,不宜再作为提高伤残系数的依据。因此,二审法院认定伤残赔偿系数应为11%,支持了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部分判项,变更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王XX的总金额由17万余元降至15.1万余元,其中伤残赔偿金调整为10.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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