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诉称,其与被告王X于2023年10月9日签订草莓椒收购协议,约定收购90余吨草莓椒,要求无霉果、无坏果、无青果、无枝杈,张X支付2万元定金。10月11日张X雇车前往收购,发现王X未按约定提供相应数量、质量的草莓椒,致使车辆空返,造成损失,故诉请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被告王X辩称,其作为代办商带领张X看货,张X对质量满意后签订协议并支付定金。种植户随即采摘,但张X未在约定的三天内派车,反而拒绝收购。因草莓椒系鲜活产品,放置后部分腐烂,王X无奈以低于市场价售卖,产生9万余元损失,原告违约在先,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庭审中,原告提交收购协议、视频、某市某区某宾馆账单及转账凭证,证明交付定金及被告货物质量不符、原告雇车空返产生三百元车费的事实。被告质证认为视频中的瑕疵椒不包含在约定数量内,账单与车款支付时间恰恰证明原告未按期雇车违约。被告提交收购协议、现场照片、证人陈某及于某甲、宋XX、唐XX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种植户已按要求采摘打包,原告逾期未收购,且因放置过久导致部分变质被案外人苏X低价收购。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履约过程中究竟何方违约,以及原告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原告张X认为,被告提供的草莓椒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标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构成根本违约。
被告王X则认为,原告未在约定的三天期限内派车装车,违反了鲜活农产品应及时收购的交易习惯与合同约定。原告事后以质量为由拒收,实为自身违约的借口,且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交付的货物存在整体质量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收购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案涉草莓椒属鲜活产品,采摘后应立即收购。原告张X未按约定时间派车收购,且其提交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被告王X提供的草莓椒存在不符合约定的质量问题。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百元,减半收取四百元,由原告张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