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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刘莹律师代理某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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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刘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高效的诉讼策略。在证据组织方面,刘律师全面收集并梳理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维修发票、赔款通知书及索赔权转让书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夯实了代位求偿权的基础。在策略制定上,精准计算交强险赔付与商业险理赔的差额,明确诉讼请求金额,确保诉求合法合理。庭审中,面对被告缺席的情况,刘律师从容应对,清晰阐述法律依据与事实逻辑,有效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最终促成法院全额支持原告的核心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2年8月7日13时许,孙X驾驶某AXXXXX号小型汽车,在某市某区某路某路口处,与张某驾驶的某BXXXXX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X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某BXXXXX号车辆在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间涵盖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后,某BXXXXX号车辆在某某汽车销售公司进行维修,共计花费维修费用八千余元。2022年10月18日,某BXXXXX号车辆所有人石某签署《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将对孙X的追偿权正式转让给原告某保险公司。2022年10月21日,原告某保险公司向某某汽车销售公司全额支付了八千余元车辆维修款。鉴于孙X方交强险已赔付两千元,原告某保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取得对被告的追偿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X给付其已垫付的修车款六千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孙X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某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及具体追偿金额的认定。首先,原告某保险公司是否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根据法律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告提供的维修费发票、车辆维修明细、赔款通知书等证据,充分证实其已实际支付了案涉车辆维修款,且取得了被保险人签署的索赔权转让书,代位求偿权依法成立。其次,关于追偿金额的认定。案涉车辆总维修费用为八千余元,因孙X负事故全部责任,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扣除孙X方交强险已先行赔付的两千元,原告主张剩余六千余元的代偿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孙X缺席审理,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双方的责任认定合法有效,法院予以采纳。原告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有权在该赔付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已垫付的修车款六千余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代偿款六千余元;二、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余元,由被告孙X负担。若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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