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姜X甲与陈XX均从事某公司信用卡支付刷卡行为。2022年6月27日及28日,陈XX先后两次向姜X甲出具欠条,确认借款金额分别为1万元和2万元,并约定了每月利息。此后,陈XX于同年7月至10月期间,连续数月以微信转账形式向姜X甲支付利息共计两千余元。因陈XX未能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姜X甲委托刘莹律师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XX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姜X甲的诉讼请求。陈XX不服一审判决,以双方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款项实为某公司APP虚拟货币积分、该APP涉嫌非法传销及诈骗等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借贷关系不成立。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姜X甲与陈XX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陈XX主张,其出具欠条系受姜X甲欺骗,实为受让某公司APP中的虚拟货币积分,而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相关业务属非法金融活动,故借贷关系不成立且不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姜X甲则辩称,双方系真实的现金借贷,其出借资金仅为赚取利息,且陈XX出具欠条并实际支付利息的行为,已充分证明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原审认定事实清楚。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明知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且其连续数月向姜X甲支付利息的行为,进一步印证了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针对陈XX关于借款实为虚拟货币且涉嫌违法犯罪的上诉主张,法院指出,姜X甲主张以现金方式出借资金,而陈XX在一审、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姜X甲出借的为虚拟货币,亦无法证明该借贷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因此,陈XX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二审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姜X甲的合法债权得以顺利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