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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刘莹律师代理某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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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刘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与专业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提出为案外人预留交强险份额的抗辩,刘莹律师迅速厘清交强险限额分配规则与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关系。在庭审中,她准确界定无责方车辆的索赔逻辑,同时尊重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对被告合理的预留份额主张予以理性回应,避免了不必要的诉累。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法理阐述,刘莹律师成功促使法院采纳责任比例计算方式,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效化解了保险代位求偿纠纷,体现了其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务实的诉讼策略。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保险公司承保的某AXXXXX号车辆在保险期间内,与张XX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及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的某BXXXXX号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张XX负事故主要责任,某BXXXXX号车辆驾驶员赵X乙负次要责任,某AXXXXX号车辆驾驶员韩X丙无责任。事故导致某AXXXXX号车辆受损,产生维修费1.6万余元。原告某保险公司依据车损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全额支付了1.6万余元维修款,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随后,原告某保险公司向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追偿其应承担的损失份额,诉请被告给付修车款六千余元。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对事故事实及保险责任无异议,但提出因张XX亦有财产损失,建议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为张XX预留一千元份额,据此计算其应赔偿金额为五千六百余元。张XX亦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预留交强险财产损失份额。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分配及代位求偿金额的具体计算。原告某保险公司主张XAXXXXX号车辆无责,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全额承担其已赔付的1.6万余元中的相应份额,即六千余元。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则抗辩称,因事故中张XX驾驶的三轮电动车也存在约两千元的财产损失,且张XX本人提出预留交强险份额的申请,故应在交强险两千元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优先为张XX预留一千元份额。剩余的一千元交强险限额及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由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因此,双方对最终应由被告承担的修车款金额产生分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对原告某保险公司主张的保险事故事实及代位求偿权予以认可,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针对交强险份额分配问题,因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三方车辆均有损坏,且案外人张XX明确提出预留交强险财产损失份额的申请,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关于预留一千元份额的答辩意见具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采纳。法院酌定为张XX预留交强险财产损失份额一千元。按照原、被告双方对计算修车款中责任比例的一致意见,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应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修车款五千六百余元。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修车款五千六百余元;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余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为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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