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阜新刘莹律师代理张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成功驳回起诉

  •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刘莹律师 在线
辽宁赤忱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刘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以“新证据”和“不同法律关系”为由试图突破“一事不再理”原则,刘莹律师精准识别案件核心,紧扣“重复起诉”的法定构成要件,从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的同一性进行有力抗辩。同时,针对对方提出的新证据,刘律师犀利指出其形成时间早于前诉,不属于法定新证据,成功瓦解对方诉讼策略。最终协助法院查明事实,成功维持驳回起诉的裁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当事人陷入不必要的实体审理与诉累。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高X于2021年1月在某外汇交易平台购买指数,向张X名下的尾号为XXXX的某银行储蓄卡充值3万余元,后发现未实际充值到账户。张X此前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刑罚,其出售的银行卡关联流水金额达501万余元。高X曾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张X,法院以有刑事犯罪嫌疑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此后,高X又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再次起诉张X,要求返还3万余元及利息、差旅费等。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与前诉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相同,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起诉。高X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高X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及是否属于新证据。高X上诉称,其在刑事判决后取得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明刑事侦查未挽回损失,且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与前诉不当得利纠纷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张X在刘莹律师的代理下答辩指出,高X隐瞒前诉被驳回事实,本案当事人、标的均相同,实质是否定生效裁定,构成重复起诉;且高X主张的证据在前诉前已存在,不属于新证据;张X仅出售银行卡获利八百余元并已承担刑事责任,不应承担巨额流水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前诉已裁定驳回高X起诉并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系高X诉张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均与已生效的前诉不当得利之诉相同,诉讼请求实质是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定高X构成重复起诉并驳回起诉并无不当。高X在二审期间提供的新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证明目的。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刘莹律师
刘莹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刘莹律师
5.0分热情执业:6年
刘莹律师
12109202****9253 执业认证
  • 辽宁赤忱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 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街道文化路26—20B号楼—3门,刘莹律师电话:18341850801 (微信同号)
刘莹律师是辽宁赤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着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捍卫法律尊严,每一次的委托都会深挖案件细节,细节决定成败。(执...
  • 183 4185 0801
  • 1834185080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