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高X于2021年1月在某外汇交易平台购买指数,向张X名下的尾号为XXXX的某银行储蓄卡充值3万余元,后发现未实际充值到账户。张X此前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刑罚,其出售的银行卡关联流水金额达501万余元。高X曾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张X,法院以有刑事犯罪嫌疑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此后,高X又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再次起诉张X,要求返还3万余元及利息、差旅费等。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与前诉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相同,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起诉。高X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高X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及是否属于新证据。高X上诉称,其在刑事判决后取得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明刑事侦查未挽回损失,且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与前诉不当得利纠纷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张X在刘莹律师的代理下答辩指出,高X隐瞒前诉被驳回事实,本案当事人、标的均相同,实质是否定生效裁定,构成重复起诉;且高X主张的证据在前诉前已存在,不属于新证据;张X仅出售银行卡获利八百余元并已承担刑事责任,不应承担巨额流水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前诉已裁定驳回高X起诉并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系高X诉张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均与已生效的前诉不当得利之诉相同,诉讼请求实质是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定高X构成重复起诉并驳回起诉并无不当。高X在二审期间提供的新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证明目的。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