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11月,案外人丁XX为其所有的某AXXXXX号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阜新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6.8万余元,保险期间为一年。2023年9月28日,被告段XX驾驶某AX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在某县某路某路段处,与案外人钟某甲驾驶的某AXXX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段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甲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某AXXXXX号小型轿车产生维修费八千余元。某保险公司阜新XX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外,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车辆修理费六千余元,并取得了被保险人出具的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因被告未予赔偿,某保险公司阜新XX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段XX及某AX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某公司给付垫付的修车款六千余元及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某保险公司阜新XX公司是否依法享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二、被告段XX及某公司应否承担涉案保险理赔款的赔偿责任及责任主体如何认定。原告主张其已依约理赔并取得代位求偿权,被告段XX作为全责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车辆维修费六千余元,并取得了索赔权转让书,依法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告段XX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作为实际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二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无法认定某公司的责任,故由段XX承担赔偿义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段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六千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段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