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保险公司承保了车牌号为某AXXXXX的车辆车损险。2024年12月20日,案外人张XX驾驶三轮电动车与案外人赵X乙驾驶的车牌号为某BXXXXX车辆、以及韩X丙驾驶的某AXXXXX车辆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张XX负主要责任,赵X乙负次要责任,韩X丙无责任。某AXXXXX车辆受损,产生维修费1.6万余元。原告某保险公司向车主韩X丙全额支付了理赔款1.6万余元,并取得代位求偿权。随后,原告某保险公司向承保某BXXXXX车辆的被告某保险公司追偿,要求其支付修车款六千余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责任内按比例赔偿,但建议交强险给张XX预留一千元份额,故应赔偿五千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是否应当为案外人张XX预留份额,以及具体的赔偿金额应如何计算。原告某保险公司主张全额按责任比例追偿六千余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及案外人张XX则主张张XX亦有财产损失约两千元,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预留一千元份额,从而降低本案的赔偿金额至五千余元。刘莹律师作为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需针对交强险份额预留的合理性及代位求偿金额的准确性进行举证和辩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保险公司承认原告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三方车辆均有损坏,且案外人张XX提出有财产损失并申请预留交强险财产损失份额,法院酌定为张XX预留交强险财产损失份额一千元。按照原被告对计算修车款责任比例的一致意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修车款五千余元;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余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为一审终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