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赵X与被告杜XX系民间借贷关系。杜XX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赵X借款。赵X通过银行转账及交付现金等方式,共计向杜XX出借资金9万元。被告杜XX、廖X系杜XX的父母,二人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发生后,赵X多次向三被告催要借款,但三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后经双方协商,三被告向赵X重新签署借条,明确约定还款日期为2025年2月1日,逾期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并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还款期限届满后三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赵X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刘莹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杜XX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2700余元,合计9.2万余元;支付律师费4000元;杜XX、廖X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被告杜XX、廖X作为保证人,是否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是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否应由被告承担。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围绕上述焦点进行了充分沟通,原告方提供了借条、转账凭证及现金交付的相关证据,证明了借贷事实及担保关系的成立。被告对借款事实及担保责任均无异议,主要争议在于还款期限及具体还款方案的安排,被告希望分期还款以缓解资金压力。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杜XX、廖X、杜XX于2025年7月5日前偿还原告欠款2000元,2025年8月5日前偿还原告欠款2000元,2025年9月5日前偿还原告欠款2000元,2025年10月5日前偿还原告欠款本息合计8.7万余元。若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时偿还欠款,原告可就剩余未偿还部分要求全部申请执行;二、律师费4000元、保全费900余元、保全担保费500元,由三被告承担,并于2025年10月5日前一次性偿还给原告赵X;三、案件受理费1100余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