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9月10日,鲁XX与李XX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鲁XX将位于某县某镇某路某号的房屋及土地以100万元转让给李XX。协议约定李XX当日支付10万元预交金,余款90万元于2024年9月前付清。李XX依约支付预交金后,安排人员进场安装设备施工。施工期间,鲁XX以李XX方未经同意拆除房屋、挖掘大坑为由,通过案外人林XX要求李XX提前支付一半房款。在李XX拒绝并要求按原合同履行后,鲁XX将厂区大门锁上,阻止李XX继续施工。李XX遂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预交金并赔偿各项损失60万余元。一审法院委托某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认定损失合计60万余元,扣除再利用价值后,判决解除合同,鲁XX返还10万元并赔偿35万余元。鲁XX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鲁XX锁门阻止施工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其主张李XX方先行违约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鲁XX上诉主张,李XX方实际施工人擅自拆毁房屋、破坏场地,且案外人林XX曾承诺提前支付房款,在对方未兑现承诺的情况下,其锁门系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维权措施。李XX则辩称,其从未拆除房屋,案涉房屋在受让前已倒塌;其从未同意提前支付余款,亦未授权林XX作出变更付款期限的意思表示。鲁XX单方锁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且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房屋转让协议书》中,林XX仅以中证人身份签字,并非合同当事人,在李XX未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林XX无权代表李XX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因此,李XX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余款不构成违约。鲁XX主张李XX方拆毁房屋、破坏场地,但未能提供交接时的场地状态及对方扒房子的充分证据,其主张不能成立。鲁XX采取锁门阻止施工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返还预交金并赔偿损失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