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黄X甲入职某公司后,在工作期间不幸遭受事故伤害,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此后,黄X甲与某公司就工伤待遇赔偿及劳动关系解除等事宜产生严重分歧,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X甲委托于鹏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某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案号:(2024)某劳人仲案字第93号)。黄X甲的仲裁请求包括:确认双方于2024年1月16日解除劳动关系;裁决某公司支付医疗费四千余元、住院伙食补助三千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6万余元、护理费1.2万余元、生活费12万余元、交通费4.3万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万余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万余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万余元、带薪年休假工资四千余元以及防暑降温费两千余元。于鹏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收集了劳动合同、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病历、工资流水等关键证据,为案件处理做好了充分准备。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合法性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与年限认定;其次,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发放标准、护理费的计算依据以及各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的法定核算标准;最后,关于某公司实际履行能力受限情况下的赔偿款支付方案及违约责任的设定。于鹏律师在庭审及调解过程中,针对某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进行了有力反驳,准确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厘清了双方在工伤待遇支付中的权利义务边界,并充分考量了某公司的实际履行能力,提出了兼顾申请人合法权益与被申请人履行可行性的调解策略。
【裁判结果】
经某仲裁委审判员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某公司分期向黄X甲指定银行账户(户名:黄X甲,开户行:某银行某营业所,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X)支付总计46万元,以彻底解决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具体付款节点为:2024年4月20日前支付15万元,2024年5月31日前支付15万元,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16万元。二、若某公司未按期足额付款,黄X甲有权以全部未付款金额为本金向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某公司需额外支付违约金5万元。三、某公司承诺配合黄X甲领取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团体意外险保险金6万元,并一次性支付至黄X甲账户。四、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双方因劳动用工及工伤待遇产生的争议一次性了结。经审查,该协议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某仲裁委予以确认,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