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沙X与被告路某于2019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路某甲。婚后双方因琐事经常争吵,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25年5月向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感情并未缓和,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遂再次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路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五百元,并依法分割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小区的房产(价值约20万元)及夫妻共同债务8万元。原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宫某、于鹏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二是婚生子路某甲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承担标准;三是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小区的房产)及共同债务的分割方案。原告主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并争取抚养权及财产分割,被告在前期诉讼中曾不同意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债务处理存在潜在分歧。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沙X与被告路某同意离婚;二、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5号楼2单元1503号的房产归原告沙X所有,该房产剩余房贷自2026年3月起由原告沙X偿还,除该房产外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偿还;三、婚生子路某甲由原告沙X抚养,原告保障被告探视权,被告自2026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抚养费一千元;四、被告于2026年4月15日前将房屋腾空交付原告,并将婚生子交付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捺印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