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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刘莹律师代理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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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赤忱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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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刘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首先,精准梳理复杂交通事故中的多方责任主体,明确交强险、商业险及车辆统筹的赔偿顺位。其次,针对某运输公司的“安全统筹”性质,提前预判其不属于商业保险,引导当事人合理调整诉讼预期,避免盲目增加诉累。最后,细致组织医疗、鉴定、误工等证据链条,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张某甲的合法权益,最终获得法院对核心诉求的全面支持。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1年8月,毛X甲驾驶某AXXXXX在某公路掉头时,导致王X甲驾驶的某AXXXXX驶入道路左侧,与张XX驾驶的某AXXXXX相撞,致张XX双小腿粉碎性骨折等多处受伤。交警认定毛X甲负主责,王X甲负次责,张XX无责。张XX在某医院住院治疗百余天,经某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协商未果,张XX委托刘莹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毛X甲、王X甲、两家某保险公司及某运输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8.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各侵权人及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与具体金额如何依法界定;二、某运输公司是否应在机动车安全统筹范围内承担类似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三、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律师费、复印费等各项损失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毛X甲、王X甲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涉案车辆分别在两家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毛X甲车辆在另一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王X甲车辆在被告某运输公司参统。法院最终判决:两家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赔偿张XX10.6万余元和10.8万余元;承保商业险的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4.5万余元;王X甲个人赔偿1.9万余元;某运输公司因统筹合同非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张XX关于交通费、律师费等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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