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高X与被告曹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往来。2021年9月13日,被告曹X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通过电话向原告高X提出借款4.3万元的请求,并承诺周转一两天后即可归还。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高X于当日将4.3万元借款转入被告指定的案外人刘XX银行账户(尾号XXXX)。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曹X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高X此后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始终予以拖延,拒不归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高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刘莹律师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3万元,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被告曹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与生效要件是否具备;二是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应如何认定。针对第一个焦点,原告高X在刘莹律师的指导下,全面收集并提交了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转账电子回单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款项已实际交付。针对第二个焦点,由于双方在借款形成过程中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且未明确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如何依法主张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以及利息起算时间的合理界定,成为本案法律适用的核心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因借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原告有权主张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法院依法酌定利息起算时间为本案起诉之日,即2022年3月25日。最终,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被告曹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X借款本金4.3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25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高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百余元及公告费五百余元由被告曹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