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冷X与被告朱X曾系某食品公司同事。2018年期间,被告朱X以购买车辆及母亲生病急需资金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冷X提出借款,金额分别为2万元和一千元,合计2.1万元。原告出于同事间的信任,以现金形式将上述款项分两次交付给被告。此后,原告因自身急需资金,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能归还。2019年4月13日,被告朱X在准备从公司离职前,为明确债务关系,向原告冷X出具借条一张,书面确认“本人朱X于2019年向冷X借款2.1万元”,并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然而,被告离职后仍迟迟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刘莹律师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1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朱X经依法传唤未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并生效,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的责任;其二,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关于第一个焦点,原告冷X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由被告朱X亲笔签字捺印的借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上述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朱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法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
关于第二个焦点,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但经审查,双方在借条中并未对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进行明确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需以催告为前提。由于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曾在起诉前向被告进行过明确催要,故其逾期利息的主张缺乏事实支撑。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朱X向原告冷X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偿还责任。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1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因双方在借条中既未约定借款利率,又未约定还款期限,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被告催要借款的具体时间,故法院对原告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冷X借款2.1万元;若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余元,减半收取一百余元,由被告朱X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