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继承人冯XX与妻子张XX育有四名子女,即冯X甲、冯XX、冯XX、冯XX。张XX于2013年去世,冯XX于2022年9月去世。冯XX生前与冯XX共同生活多年,自2021年11月起由冯X甲照顾。冯XX生前将16.4万元存款分两次存入冯XX名下的某银行账户。冯XX去世后,冯X甲陆续从该账户取走共计11万元。冯XX、冯XX、冯XX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法定继承分割16.4万元存款及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价值8万元的房产。一审法院作出(XXXX)某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认定16.4万元及房产为遗产,判决冯X甲、冯XX各继承5万元,冯XX、冯XX各继承3.2万元;房产归冯X甲所有,冯X甲需给付其他三人每人2万元。冯X甲不服,以遗产应为9.4万元且其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继承人冯XX遗产范围的认定及分配比例。上诉人冯X甲主张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存款仅为9.4万元,其取走的7万元系经被继承人同意,不应算作遗产;同时主张其独自照顾被继承人十个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被上诉人冯XX、冯XX、冯XX则答辩指出,冯X甲私自换锁阻止他人照顾老人,恶意转移并侵吞存款,其取走的款项并非被继承人本人生前使用,该7万元应认定为遗产。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证据,冯XX的遗产为其生前存入冯XX账户的16.4万元及涉案房产。关于冯X甲主张经同意支取的7万元,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支取行为系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且被继承人生前月工资四千元足以满足日常花销,期间不存在大额买卖行为,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由冯X甲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