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孔XX与被告吴XX系熟人关系。被告吴XX从事二手车经营生意,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20年7、8月份向原告孔XX提出借款30余万元,用于购买二手车辆。原告孔XX基于信任,按照被告的指示,将借款款项直接支付给了售卖二手车的车商。2020年9月12日,被告吴XX向原告孔XX补签借条一张,明确确认向原告借款30余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了部分款项。截至2022年1月2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余万元。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及电话等方式向被告催要剩余欠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孔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刘莹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将吴XX诉至某市某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余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13日(即借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照相关机构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XX在庭审中辩称,对借款事实及剩余20余万元本金未还的情况予以认可,但主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因此不同意支付原告主张的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主要围绕以下两个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其一,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及生效,以及剩余借款本金的具体数额。原告代理人刘莹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原件、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款项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原告已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双方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对尚欠20余万元本金的事实亦当庭自认,故该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其二,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主张自2021年3月13日起计算利息,该日期为借条约定的6个月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刘莹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虽然双方未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但被告未按期足额还款,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然而,法院在审查逾期利息时,需严格适用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未约定逾期利率情况下的裁判标准。
【裁判结果】
某市某县人民法院经全面审理后认为,原告孔XX与被告吴X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利息,且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不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判决如下:被告吴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孔XX借款本金20余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被告吴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