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自诉人曹XX与被告人周XX系朋友关系,周XX与唐XX系夫妻。2021年10月,双方签订代养协议,约定曹XX出资购买51只羊(总价值7.1万余元)交由周XX代养,曹XX每年支付每只羊四百元作为饲养等费用,并约定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处置。后曹XX将羊交付。2022年5月,曹XX发现羊只数量减少,怀疑周XX私自卖羊,遂报警。某派出所警官到场清点剩余49只羊,曹XX将羊拉走并变卖得款2.7万余元。因警方建议起诉,曹XX以周XX、唐XX犯侵占罪为由向某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并返还29只羊(价值4.9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代养羊的数量认定,是以合同约定的51只为准,还是包含繁殖的羊羔;二是繁殖羊羔的数量及归属;三是曹XX拉走的49只羊是否为其交付的51只羊中的部分;四是曹XX主张的29只羊价值依据;五是指控周XX“非法占有”并出卖羊只的证据是否充分。自诉人提供代养协议、录音光盘及报案回执,主张周XX承认有78只羊且已变卖;辩护人则对录音合法性及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供死羊照片、证人杨某己证言等,主张羊只减少系因极端天气死亡及自然淘汰,周XX无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代养期间产生的天然孳息依法应归自诉人所有。但自诉人指控被告人代养羊只达78只并变卖用于治病,仅凭录音而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主观目的及行为的证据不足,且指控侵占羊只的数量及价值均缺乏相关证据支持。最终,某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周XX、唐XX无罪。如不服判决,可向某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