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韩X甲将其名下某AXXXXX号小型轿车交由案外人尹XX,后尹XX将该车辆交予孔XX,约定由孔XX代为出租并收取租金。需要说明的是,该车辆系韩X甲通过某公司办理某银行信用卡分期还款业务购买,车上装有GPS定位系统。后因韩X甲未能及时向某银行偿还贷款,某公司派员工于2022年7月26日将案涉车辆拖走,并向韩X甲发送了相关通知书。
然而,韩X甲在明知自身未偿还贷款且车辆已被拖走的情况下,仍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返还原物纠纷诉讼,请求判令孔XX及某车行返还案涉车辆。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孔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占有车辆后车辆被贷款公司收回,遂判决孔XX立即返还案涉车辆。孔XX对一审判决不服,委托刘莹律师代为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对方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车辆未能返还的真实原因及责任归属,即孔XX是否应当承担返还原物的法律责任,以及韩X甲的起诉是否构成恶意诉讼。
刘莹律师在二审庭审中明确指出,韩X甲隐瞒了车辆因自身违约被贷款公司收回的关键事实。孔XX未能返还车辆,并非因其主观恶意侵占,而是因为车辆已被某公司基于抵押及贷款违约事由合法拖走。孔XX客观上已丧失对案涉车辆的占有和控制,属于履行不能。韩X甲在明知车辆下落且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仍起诉要求孔XX返还,不仅缺乏事实依据,更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结合刘莹律师依法提交的某公司机读档案等新证据,并经法院电话核实,查明案涉车辆确因韩X甲拖欠贷款被某公司取走,与《通知书》内容一致。
法院认为,案涉车辆已经因被上诉人韩X甲拖欠贷款被某公司取走,韩X甲现请求上诉人孔XX返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刘莹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孔XX的上诉请求成立。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韩X甲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韩X甲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