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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刘莹律师代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撤销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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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莹律师 在线
辽宁赤忱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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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刘莹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通过梳理《合伙协议》《冷棚工程承包协议》及银行流水等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证明了王某甲对案涉冷棚的实际出资及所有权归属。她敏锐指出一审法院将物权确认纠纷混淆为普通债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错误,并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认定一审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最终促成案件发回重审,为当事人争取了宝贵的救济机会,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策略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银行与张XX、李X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某法院判决张XX等人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46万余元及利息。某信用社与张XX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某法院调解,张XX欠某信用社借款本金44万余元及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张XX等人未履行义务,某银行与某信用社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某法院查封了张XX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征地动迁补偿款68万余元。案外人王XX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补偿款中11座冷棚的补偿款62万余元应归其所有。王XX称,其与张XX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合作社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王XX出资建设11座冷棚,遇征占时冷棚补偿款归王XX所有。王XX还提供了《冷棚工程承包协议》及银行流水等证据。某法院一审认为,王XX与张XX之间系合同之债,属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性,不能阻却强制执行,遂判决驳回王XX的诉讼请求。王XX不服,委托刘莹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王XX对案涉动迁补偿款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王XX主张,案涉款项系特定化的冷棚补偿款,其与张XX的《合伙协议》明确约定了财产遇征占时的分配原则,且其实际投入了大量资金建设冷棚,该补偿款可与张XX的个人资金相区分,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某银行及某信用社则答辩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查封并无不当,动迁补偿合同系某交通局与张XX签订,补偿款应归张XX所有。

 

【裁判结果】

某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土地以某合作社名义承租,该合作社解散时的债权债务归属及是否涉及他人利益,原审法院应予查清。王XX诉请动迁补偿款归其所有,某银行对《合伙协议》及《冷棚工程承包协议》的真实性存疑,而该协议的真实性对案件处理起关键作用,原审法院未予审查,仅以合同之债为由驳回诉请,法律依据不足。此外,原审法院仅凭动迁补偿合同确认补偿款归张XX所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据此,某中院裁定:撤销某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发回某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退还上诉人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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