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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刘莹律师代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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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赤忱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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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刘莹律师在二审中积极应诉,针对劳务关系认定、责任划分及赔偿标准展开全面抗辩。通过提交工程承包合同及转账记录,试图厘清实际用工主体;针对录音证据合法性及受害人隐瞒 prior 伤情等关键事实提出专业质证意见。虽二审法院最终基于雇主安全保障义务改判高某承担70%主要责任,但刘莹律师在庭审中展现了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法律逻辑,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扎实的专业素养。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马X经朱某介绍为高X切割废铁,日工资三百余元。马X在工作时从二楼摔下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马X起诉高X及某公司索赔26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马X与高X存在劳务关系,判决双方各承担50%责任,高X赔偿马X10万余元。高X不服,委托刘莹律师提起上诉,主张其并非雇主,马X系受案外人雇佣,且马X隐瞒 prior 伤情。马X亦提起上诉,主张高X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责,并要求提高误工费及交通费标准。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马X与高X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二、一审法院确定的责任比例是否合理;三、误工费、交通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认定是否适当。高X方提交工程承包合同及转账记录,证明实际承包人为案外人,其仅为代发工资,并主张马X提交的通话录音系偷录,不具合法性。马X方则坚持录音证据有效。此外,高X方指出马X prior 曾因高处坠落致多发肋骨骨折,本次受伤系隐瞒病情所致,不应由其承担全责。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通话录音虽未经同意私自录制,但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可作为定案依据,足以证明双方构成劳务关系。高X作为雇主未提供安全劳动场所,应承担主要责任;马X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50%的责任划分,改判高X承担70%责任,马X承担30%责任。经核算,马X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9万余元。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高X赔偿马X14万余元,驳回马X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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